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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案件中的相关材料准备

发布日期:2021-01-09 03:08:44 浏览次数:536
离婚案件中,举证材料需要哪些?相信很多当时人并不太了解,也难怪,这种比较专业或者说跟生活原本关系不大的东西基本都不会去了解。
        为您详细的详解
      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”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院《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若干规定》,当事人应该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下列证据,不能按时提供证据的应承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。伪造、毁灭证据或指使、贿买、胁迫他人作伪证的,一经查实,应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民事责任;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,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       一、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(结婚证或婚姻登记部门的证明书)。
       二、曾有过的调解文书或者离婚、复婚证明。
       三、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(包括婚后购置、婚后继承或受赠所得财产以及双方每月的收入证明)、婚前个人财产(证明婚前财产的材料)及家庭现有财产的情况(现金存款、贵重物品票据及债务债权)。
       四、如果有家庭暴力,应提供医院就诊记录、居委会证明、法医鉴定。
       五、子女的状况(具体证明有几个子女、子女意愿跟随态度)及对抚养子女的意见。
       六、家庭住房及离婚后住房安排意见;
       七、如果认为有第三者插足、婚外情、婚外性,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和基本情况的有关证据(证人姓名、工作单位、住址等)。
       八、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的,提供法医或医院鉴定记录(患有精神病、痴呆病、性病等,则需要提供患病时间、医院诊治证明)等证据。
       九、其它能够自己主张的全部证明材料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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